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普安县城中心城区停建令的批复
普府函〔2025〕34 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普安县城中心城区
停建令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普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取消普安县城中心城区停建令的请示》(普自然资呈〔2025〕40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关于取消普安县城中心城区停建令的请示。
二、请你单位积极会同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涉及街道等,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抓好贯彻落实。一是依法依规做好规划区居民建设行为审批工作;二是加强对普安县城中心城区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秩序。
普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抄送: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盘水街
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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