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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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管理,防范集中用餐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餐活动。午托及家庭托餐纳入小餐饮登记管理。

二、强化食品原料管控。严把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防止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食品及食品原料流入食堂,严禁采购、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采购使用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不得与非食品混放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贮存。

三、强化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餐饮服务加工操作规范》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控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彻底烧熟煮透。对操作间加工用具、盛放容器等进行色标管理,坚决杜绝生熟交叉污染现象。严格落实餐用具清洗、消毒,加强食品加工就餐场所清洁,每天指定专人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域、人员通道等进行通风、清洁和消毒。禁止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醇基液体作燃料,应当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的容器贮存,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四、强化食品留样管理。对供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托幼机构除外)应按照规定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五、杜绝食品浪费行为。要强化“文明餐桌”行动,大力实施“光盘”行动,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餐桌礼仪,实施分餐制、小份菜、错时就餐等,强化节约意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强化应急处置及社会监督。集中用餐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集中用餐单位内部人员及社会人士,发现集中用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请通过12315、拨打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859-7237023举报,共同监督、保障我县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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