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卫生健康局关于3家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普安康民医院(登记号09761849-852232317A1002,地址:普安县楼下镇楼下街上)、普安顺泰医院(登记号MA6DL3917X52232317A1002,地址:普安县龙吟镇红旗社区)、普安县第二中学卫生保健所(登记号PDY00001-X52232312D5001,地址:普安县南湖街道南山路33号)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暂缓校验期限为3个月(暂缓起止时间:2026年1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信息和广告,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规定,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普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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