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度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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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度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倡导文明、节俭风尚,为切实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降低火灾风险,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普安县2026年春节(含农历除夕)和元宵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以下区域、场所全年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等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高速公路进出口站、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消防通道、人防设施、城市桥梁、市政道路及其两侧等;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老旧小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夹马石—环城路—惠民小区—环城路—七一饭店—财神庙—沪昆高速(高兴大桥)—小关岭(小关岭2号大桥)—客运站—县法院—南环路—夹马石(森山羊汤锅)之间合围区域(详见附件)。

(二)燃放时间规定

限制燃放区域允许在2026年2月16日至2月18日(农历除夕夜至次年农历正月初二)和2026年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投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等;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六)凡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后方可举办。

四、投诉举报方式

广大群众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有权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

普安县公安局:0859-7237555;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9-7232103;

普安县应急管理局:0859-7236106;

州生态环境局普安分局:0859-7237484。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违规销售、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选择更加安全、文明的方式喜迎新春佳节。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普安县城区烟花爆竹限燃区示意图

普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附件

普安县城区烟花爆竹限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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