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高棉乡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普安县高棉乡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按类别填写,不用填写企业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法律依据 | 预计时间及频次 | 备注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 1 | 高棉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原安监站、派出所、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 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 | 辖区内生产企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2026年5-7月、10-12月(一个月一次) | 抽查(比例) |
| 2 | 高棉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原安监站、消防站、派出所、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 对辖区内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 | 辖区内企业、“九小场所”、重点人群场所等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
2026年5-7月、10-12月(一个月一次) | 抽查(比例) |
| 3 | 高棉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原安监站、消防站、派出所、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 烟花爆竹店安全检查 | 辖区烟花爆竹店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物结构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电气与消防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现场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办理违反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 | 2026年5-7月、10-12月(一个月一次) | 全覆盖 |
| 填表说明:请对照本部门权责清单,整合行政检查事项后,预估检查时间,便于后续按时间联合多部门集中开展涉企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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