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委工作职责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镇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领导本级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依法行政和依章办事。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研究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本镇干部的学习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党员和干部职工的队伍素质,培养优秀年轻干部。
6、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7、办理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1、筹备并决定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
2、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在全镇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
3、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4、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监督、支持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5、经征得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讨论、决定接受正、副镇长的辞职申请,并报告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6、镇长因故出缺,从副镇长中决定代表人选,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7、联系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8、受理人民群众对镇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指控和申诉。
9、督促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0、组织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人大代表。
11、办理州县人大常委会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政府工作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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