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信息表 | |||||||||||||||
| 序号 | 处罚文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别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立案日期 (立案审批日期)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货值金额(元) | 罚款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决定书审批日期) | 结案日期(完成决定书义务) | 法定公示起止日期 | 备注 |
| 1 | 普安市监处罚〔2025〕217号 | 普安县雅鑫购物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进购食盐销售案 | 食品 | 普安县雅鑫购物超市 | 2025.8.6 | 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进购食盐销售 | 罚款,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75 | 75 | 0 | 自主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日 | 2025.9.15 | 2025.9.2-2025.12.2 | |
| 2 | 普安市监处罚〔2025〕219号 | 普安县江西坡超期饼屋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食品 | 普安县江西坡超群饼屋 | 2025.8.20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警告、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79 | 2000 | 0 | 自主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9日 | 2025.9.22 | 2025.9.19-2025.12.19 | |
| 3 | 普安市监处罚〔2025〕20号 | 普安县佳乐鑫百货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证 | 普安县佳乐鑫百货超市 | 2025.7.18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处以货值金额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玖元(¥:2289.00)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7630 | 2289 | 0 | 2025.9.15-2025.9.29主动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 |
2025.9.23 | 2025.9.15-2025.12.15 | |
| 4 | 普安市监处罚〔2025〕171号 | 普安县新生一族母婴生活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证 | 普安县新生一族母婴生活馆 | 2025.7.18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处以货值金额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佰叁拾元(¥:430.00)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720 | 430 | 0 | 2025.9.15-2025.9.29主动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 |
2025.9.23 | 2025.9.15-2025.12.15 | |
| 5 | 普安市监处罚〔2025〕172号 | 刘勇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 食品 | 刘勇 | 2025.8.11 | 当事人刘勇于2025年8月6日请邱丕学在普安县九峰街道保冲农贸市场标记号D-1号的摊点上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 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77.35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2011.1 | 0 | 0 | 主动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6 |
2025.10.9 | 2025.9.26-205.9.26 | |
| 6 | 普安市监处罚(2025)81号 | 普安县新伊蛋糕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 食品 | 普安县新伊蛋糕店 | 2025.8.18 |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的规定,食品生产日期即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普安县新伊蛋糕店将2025年4月25日之前购进的饼贮存在于店内,2025年4月25日拆箱补货进行销售,将拆箱补货当天标注为生产日期,即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5日,从而导致所销售的饼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该产品实际生产日期,在同样的保质期期限内,延长了该产品的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1.没收扣押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1.47kg;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44.10元 | 2000 | 0 | 主动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4 |
20251017 | 2025.9.24-205.9.24 | |
| 7 | 普安市监处罚〔2025〕151号 | 普安县药臣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药品 | 普安县药臣康大药房 | 2025.7.22 | 当事人2025年6月9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复方利血氨苯喋啶片、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普市监责改〔2025〕144号),责令当事人2025年6月17日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于2025年07月01日至2025年7月13日仍未凭处方销售的10支处方药注射用青霉素钠(80万)。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0 | 2000 | 0 | 主动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5 |
2025.10.15 | 2025.9.15-2025.12.15 | |
| 8 | 普安市监处罚〔2025〕152号 | 普安理彤药店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药品 | 普安理彤药店 | 2025.8.5 | 当事人2025年7月3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甲钴胺片、醋酸地塞米松片、土霉素片,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普市监责改〔2025〕146号),责令当事人2025年7月17日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于2025年07月19日至2025年7月24日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金刚藤软胶囊、视邦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土霉素片、瑞忻康土霉素片、俞氏同邦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欣泰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珠海安生罗红霉素胶囊、佑华呋喃唑酮片、连乡复方黄连素片、硬久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抗宫炎片。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0 | 2000 | 0 | 主动履行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5 |
2025.10.15 | 2025.9.15-2025.1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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