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普安县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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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普安县兴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地瓜镇宏发煤矿

案件名称

宏发煤矿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1.煤矿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2025年5月25日中班10点35分,采煤机司机和西芹在12601综采工作面操作采煤机割煤时,采面顶板破碎,采煤机割煤至86号液压支架时,采煤工张孝龙未对87号至91号液压支架进行跟机支护,割煤机割煤后未及时对87号至91号液压支架推伸缩板进行支护,导致液压支架上覆矸石冒落;2.12底抽进风巷检查时已施工9米布置在26煤层中,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煤矿一采区运输下山(1370联络巷至1315行人联络巷段)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要求,2025年5月28日井下检查时现场测风风速低于0.25m/s;4.煤矿编制2025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生产和通风能力,并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普安)煤安罚〔2025〕C03号、C03-1号、C03-2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7月7日

处罚结果

普安县兴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地瓜镇宏发煤矿:

  1. 给予煤矿警告,并处一万伍仟元整的罚款(¥15,000.00);给予矿长张青雄警告,并处叁仟元整的罚款(¥3,000.00)。
  2. 给予煤矿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给予矿长张青雄警告,并处柒仟元整的罚款(¥7,000.00);给予总工程师岳颖松警告,并处柒仟元整的罚款(¥7,000.00)。
  3. 对煤矿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
  4. 对煤矿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

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合并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处罚事由

1.煤矿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2025年5月25日中班10点35分,采煤机司机和西芹在12601综采工作面操作采煤机割煤时,采面顶板破碎,采煤机割煤至86号液压支架时,采煤工张孝龙未对87号至91号液压支架进行跟机支护,割煤机割煤后未及时对87号至91号液压支架推伸缩板进行支护,导致液压支架上覆矸石冒落;2.12底抽进风巷检查时已施工9米布置在26煤层中,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煤矿一采区运输下山(1370联络巷至1315行人联络巷段)中的风流速度不符合要求,2025年5月28日井下检查时现场测风风速低于0.25m/s;4.煤矿编制2025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生产和通风能力,并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处罚依据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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