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处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法定公示起止日期
1 普市监不罚〔2025〕6号 普安县黔中第一春茶叶批发部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生产无标签标识茶叶、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案 普安县黔中第一春茶叶批发部 经查明:2025年1月,普安县黔中第一春茶叶批发部通过自己手机抖音账号注册了普安县黔中第一春茶叶批发部抖音店铺,在未获得“普安红茶”地理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日开始使用自己定制罐体呈红黑两色,罐体顶盖印制有“普安红壹号专卖店,附有黔中第一春字样二维码”,罐身印制有“普安红茶,净含量:100克,[中国古茶树之乡]字样”,罐底无标识(全黑色),整个罐体未见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等其他标签标识包装罐包装自己生产的红茶在其抖音店铺以88.00元/罐价格进行销售,茶叶包装生产过程中未做生产加工记录,仅对生产的红茶进行了送检,累计包装生产10罐,货值金额880元,违法所得金额704元。1、当事人在未取得普安红茶地理标志授权,自行定制印制有普安红茶地理标志名称的包装生产销售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小作坊,在加工生产时未做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3、当事人生产加工销售的普安红茶未标注保质期;成分、配料表;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构成生产无标签标识茶叶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一并执行”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4元;2、处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4
2025年5月19日-2028年5月19日
2 普市监处罚〔 2025 〕 26 号 普安县肖记小卖部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普安县肖记小卖部 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普安县肖记小卖部查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可口可乐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10瓶、康师傅茉莉蜜茶(调味茶饮品)12瓶、氧惠鲜无蔗糖茉莉花茶(风味饮料)18瓶、滇鑫二毛单晶体冰糖6袋、海底捞牛油醇香火锅底料(颐海国际出品)1袋、乡妹子乡吧佬山椒凤爪(重庆风味)53只,货值金额共计260.90元,该小卖部不能提供上述六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购单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一并执行”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处以罚款2000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3.28 2025年5月19日-2028年5月19日
3 普市监罚〔2025〕10号 普安县乐捷百货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销售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案 普安县乐捷百货超市 经查:普安县乐捷百货超市经营的商标为“黔满贯”的遵义-1935酱香型白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20058系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该公司从未生产该产品,也未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该产品,该产品包装上也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者联系方式。涉案产品是2025年1月上旬当事人经营者朋友拿到事人处请当事人帮忙销售的,共1件,6瓶/件,销售价是450元/瓶,销售了4瓶,余2瓶。直至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综上,涉案酒货值金额为270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为1、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2、经营外包装标签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的违法行为;3、销售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一并执行”如下:1.警告;2.没收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的遵义-1935酱香型白酒2瓶;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圆(¥:1800.00)整;4.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4.11 2025.6.3-2028.6.2
4 普市监处罚〔2025〕74号 普安县惟康药房经营标签含夸大、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案 普安县惟康药房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普安县惟康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所经营的闪亮益佰医用退热凝胶5盒、优芙加焊工专用医用退热凝胶(眼部型)5盒、利君医疗昶视明蓝莓叶黄素医用退热凝胶(眼部型)7盒、北京協和幽门螺旋杆菌牙科分离剂(口腔I型)4盒、冠美嘉烧烫宁医用退热凝胶3盒、彩蝶宝宝湿疹膏涂抹型医用退热凝胶3盒等6种医疗器械包装盒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内容夸大了其治疗功效,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医疗器械可以治疗其描述的眼痒、眼肿痛、干涩、红肿、视力下降、湿疹、轻度烧、烫伤、口舌生疮等症状或疾病,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48元,违法所得209元,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夸大、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玖元整(¥209.00);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6.10 2025.06.23-2025.9.22
5 普市监处罚〔2025〕133号 普安县罗汉万客隆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案 普安县罗汉万客隆超市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普安县罗汉万客隆超市进行投诉举报核查时,在该超市查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好迪洗发水8瓶、高洁丝卫生巾9包、卡蓓倪云柔型纸尿裤1包,货值金额共计364元,其行为分别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超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时间短,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收到涉案化妆品投诉、举报或问题反映,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二)对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9包高洁丝卫生巾和1包卡蓓倪纸尿裤;
2、处以罚款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23 2025.06.23-20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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