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 序号 | 处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法定公示起止日期 |
| 1 | 普市监罚〔2025〕46号 | 邓政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 邓政 | 2025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普安县新店镇新店街上开展猪肉市场监督检查,发现邓政经营的猪肉胴体上未加盖有检疫印章,且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上述未检疫猪肉重87.22斤,该摊位上未发现公示有销售价格,经营者邓政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猪肉的购进凭证、检疫合格证明和销售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87.22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7.02 | 2025.07.02-2028.07.01 |
| 2 | 普市监罚〔2025〕14号 | 普安县唐糖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普安县唐糖百货店 | 经查:普安县唐糖百货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31个品种共计92条卷烟在店内零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以货值金额25%的罚款656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0 |
2025.6.20-2025.9.19 |
| 3 | 普市监罚〔2025〕15号 | 普安县光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案 |
普安县光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经查:普安县光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500元整。2.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韦光亮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9 |
2025.6.18-2028.9.17 |
| 4 | 普市监罚〔2025 〕139号 | 普安县黄丽中医诊所使用无标签的中药饮片案 | 普安县黄丽中医诊所 | 经查:普安县黄丽中医诊所以8元/克的单价购进200克炮山甲粉、以0.08元/克的单价购进500克王不留行,以单价为10元/克的炮山甲粉、0.1元/克的王不留行给患者进行使用,其中炮山甲粉普安县黄丽中医诊所2025年2月19日给患者使用了100克、王不留行已全部开给患者使用完,普安县黄丽中医诊所不能提供以上购进的炮山甲粉、王不留行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不能说出供货商的具体名字,普安县黄丽中医诊所使用以上炮山甲粉、王不留行未建立使用记录、使用台账、诊疗记录、处方单,所使用的以上炮山甲粉、王不留行中药饮片仅用无任何文字、图案的塑料袋进行盛装,包装无标签标识。以上商品货值金额为2050元,违法所得为117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1、使用包装无标签的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2、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炮山甲粉48克;2.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3.处罚款101000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3-2025.9.22 |
| 5 | 普市监罚〔2025〕137号 | 普安惠民医院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普安惠民医院 |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普安康鼎精神病医院开展执法检查时查出:该医院所使用的下列医疗期已过期失效,且未履行进行查验制度:1、生产日期为2024-04-10、失效日期为2025-04-09、产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湘械注准20192400175的三诺凝血四项检测试剂盒(凝固法);2、生产日期为2024-05-10、失效日期为2025-05-09、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渝械注准20192400186的ASO抗链球菌溶血素"o"检测试剂盒;3、生产日期为2024-04-19,失效日期为2025-04-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渝械注准20192400037的TBA总胆汁酸检测试剂盒;4、生产日期为2024-04-17、失效日期为2025-04-16的渝械注准20192400191RF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盒;5、生产日期为2019.07、使用期限为2024.06产品注册证号为津械注准20152410009华鸿一次性末梢采血针时未对其填写进货查验记录。经查,该医院在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使用以上失效日期三诺凝血四项检测试剂盒对1名患者进行了凝血四项检测,收取患者费用36.13元,该三诺凝血四项检测试剂盒购进价格为255元/盒,15人份/盒,案发时剩余10人份;在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12日该院使用以上失效日期的华鸿一次性末梢采血针对6名患者进行了葡萄糖测定,每名患者收取3.4元,该葡萄糖测定购进价格、数量不清楚,案发时剩余47支;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该院使用以上RF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给20名患者进行风湿测试,每名患者收取6.38元,该RF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购进价格为960元/盒,每盒2套,现场剩余1套;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该院使用ASO抗链球菌溶血素"o"检测盒对1名患者进行检测,收取患者费用为8.5元,该ASO抗链球菌溶血素"o"检测盒购进价格为1800元/盒,每盒2套,现场剩余1套;未发现该院自2025年4月19日起该院使用TBA总胆汁酸检测试剂对患者进行测试的报告单、申请单,该TBA总胆汁酸检测试剂购进价格为1104元/盒,每盒2套,现场剩余1套。该医院使用的以上5种医疗器械货值为2645.73元。违法所得为192.63元。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3、没收违法所得192.63元;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6.23-2025.9.22 |
| 6 | 普市监罚〔2025〕12号 | 贵州耿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经营标签含有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案 | 贵州耿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 |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耿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进行投诉举报核查时,查出该店所经营的虎王消肿止痛医用退热凝胶、珍珠明目医用退热外包装上标示信息与备案信息有不一致的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经查:该店以7.00元/盒购进虎王消肿止痛医用退热凝胶20盒,至检查时以18.00元/盒销售了11盒,余9盒;以4.00元/支价格购进珍珠明目医用退热凝胶30支,至检查进以10元/支销售了27支,余3支,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468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2.处罚款1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日 | 2025.6.10-2028.6.9 |
| 7 | 普市监罚〔2025〕13号 | 贵州耿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十三分店经营标签含有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案 | 贵州耿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十三分店 | 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耿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十三分店进行投诉举报核查时,查出该店所经营的华夏医铭体表给药器维E嫩肤甘油表外包装上标示信息与备案信息有不一致的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经查该店以6.00元/盒购进上述产品30盒,至检查时以15.00元/盒销售了21盒,余9盒,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315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2.处罚款1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0 |
2025.6.10-202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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