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盘水镇刘冬冷冻食品经营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普安县盘水镇刘冬冷冻食品经营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的甲鱼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以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过程中进行了进货查验,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订单记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甲鱼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目前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普安县盘水镇刘冬冷冻食品经营店的以上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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