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一、文件起草目的
我县冬春空气湿度小,天干风大,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火灾隐患极大,森林防火。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控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文件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州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等有关规定
三、通告内容
一是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二是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三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四是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造成财产损失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