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林业局关于《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根据气象信息预报,本轮防火期全县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较高,降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少,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轻到中旱,部分乡镇有重旱,防控形势较去年更为严峻。结合有关条例及气象预报,为抓好全县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全面强化火源管控,县林业局牵头起草了《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3.《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4.《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5.《贵州省总林长令(关于做好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令)》(2024年第2号)
6.《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7.《黔西南州森林草原禁火令》
三、总体目标
以预防为主,降低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概率,全方位保护生态资源、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明确禁火时间、区域和行为,限制可能引发火灾的人为活动,切实保护好生态资源,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会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引发社会恐慌。发布并执行禁火令,能稳定社会生产生活,让人们安心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禁火范围与时间。精准划定森林草原禁火的具体区域,明确禁火的起始与结束时间,让相关人员清晰知晓禁火的时空界限。
(二)规定禁火行为。详细列举在禁火期间禁止的各类用火行为,如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烧秸秆、野外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引发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明确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和检查,加强对禁火区域的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对违反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做好应急准备。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和设备,确保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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