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普安县林业局关于《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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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普安县林业局关于《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2号)第三十条规定: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为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县林业局牵头起草了《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5.《贵州省总林长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和鸟类、兰花、苏铁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令)》(2026年第1号)

6.《黔西南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三、总体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禁火范围与时间。精准划定森林草原禁火的具体区域,明确禁火的起始与结束时间,让相关人员清晰知晓禁火的时空界限。

(二)规定禁火行为。详细列举在禁火期间禁止的各类用火行为,如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烧秸秆、野外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引发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明确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四)严格执行违法处理。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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