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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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

解读《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

 

2026年8月28日,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普府办发〔2026〕7号),现将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四)《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

(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

三、主要内容

《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其身份认定。明确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及其身份认定程序。1.保障对象:承包耕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超70%的在册农业人口和被征地后农转非人员作为纳入保障对象;2.身份认定:由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按照《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组织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在贵州省社保“三合一”系统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身份标识,提交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二)就业政策。制定四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扶持措施。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被征地农民,优先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其他岗位推荐等就业扶持政策;2.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3.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的,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4.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

1.基本养老保障。县、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档次,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缴费补助:对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以及年满60周岁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补助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并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累加计入个人账户余额,不划到个人银行卡账户,累计补助15年,在办理待遇领取或参保关系注销手续时补助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足月缴费凭证或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证明为依据申领缴费补助,缴费补助划入个人社保卡,不划到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累计补助15年,启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补助不足15年的,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申请一次性补足。

增发基础养老金:征地时已到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应享受的档次,从符合条件当月起按月发放,并支付终身。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增发32元。征地时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2.最低生活保障。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低保。

(四)资金筹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标准、缴纳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不低于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征地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时执行的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由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缴纳。

(五)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计提的社保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工作职责。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明确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和要求。

(七)其他事项。明确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措施。1.本方案实施前,已享受增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按原标准发放,再次被征地后达到本方案明确更高档次的,新标准执行;2.项目审批时间在征地时间之前的,以征地时间统计家庭在册人口,项目审批时间在征地时间之后的,以项目审批时间统计家庭在册人口;3.征地时已满16周岁的在校生、监内服刑人员等暂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其被征地农民身份,待符合条件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保待遇。征地时适龄已婚入的户籍未迁入人员,计入其婚入家庭在册人口(在原家庭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待遇的,须终止原享受的待遇);4.征地时不满16周岁、婚出(包括户籍未迁出)、重新获得对应耕地调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前死亡等类别的人员,不在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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