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是 |
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的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未经审批用火,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违规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野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各类祭祀活动时焚香点烛、烧钱纸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林区林缘进行抽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烧烤等活动。
(五)严禁进入林区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未在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七)严禁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实施爆破、实弹演习、电焊施工等易导致火灾的生产作业活动。
(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全县禁火区特殊用火内容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自然灾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形确需野外用火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各项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规定
(一)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登记检查,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时,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反映或报告。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1.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859-7236106
2.县林业局:0859-7236119
3.县公安局:0859-7237555
普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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