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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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名  称: 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05
文  号: 是否有效:

普安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我县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林缘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火源火种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及其它任何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祭祀活动;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蜂窝、烧火、电网狩猎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隔离带、非军事实弹演习、射击打靶、实施爆破等行为;

(七)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和在防火阻隔带内种植农作物等行为;

(八)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及行为。

四、禁火期特殊用火规定

(一)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严处违令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自觉遵守禁火区、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及时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虚假信息,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或拨打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859-7236106(普安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0859-7236119(普安县林业局)。

普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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