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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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名  称: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8-28
文  号: 普府办发〔2026〕7号 是否有效: 是

 

522323-2026-01003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府办发〔2026〕7号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

《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及其身份认定

(一)纳入保障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耕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超70%的在册农业人口和被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2009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2.32亩)×100%。

“家庭在册人口”:征地时对被征耕地享有承包权的人口。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根据《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制定《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附件1),由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认定。原则上,涉及乡镇(街道)从项目获批之日起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初审并上报,县级审核部门从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在贵州省社保“三合一”系统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身份标识,提交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二、就业政策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县政务大厅窗口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其他岗位推荐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应优先聘用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带动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社会保障

(一)实施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1.参保缴费补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以及年满60周岁尚未领取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累计补助15年,在办理待遇领取或参保关系注销手续时补助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足月缴费凭证或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证明为依据申领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启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补助不足15年的,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申请一次性补足。缴费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补助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2.增发基础养老金。征地时已到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增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符合条件当月起按月发放,并支付终身。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增发32元。征地时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后再次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保障标准,在缴费期间的,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从达到新标准当月起按月增发基础养老金。

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按本方案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3.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申领。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41号)规定的程序申领。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写《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3)并初审,提交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发放。

(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不低于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项目申报时执行的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由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缴纳。

五、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从计提资金划出不低于5%作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存入县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从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按季度将所需资金预拨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发放,年终结算。

六、工作职责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调度。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障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征地社保资金手续报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审核及发放;落实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有关政策。

3.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应计提社保资金审核;提供征地批复相关文件;审核确认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被征耕地农户清册;指导乡镇(街道)认定农户被征耕地面积并审核确认。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政策确定;指导乡镇(街道)认定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并审核确认;向县人社局提供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名册。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确定农户被征地时家庭人口信息。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本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开展政策宣传、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与审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补助及基础养老金申领初审等工作。

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动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针对历史遗留尚未完成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项目,涉及乡镇(街道)要加大力度核实被征地农户资料信息,加快组织认定,及时上报审核,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密切跟进,做好业务指导,精准认定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待遇。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方案实施前,已享受增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按原标准发放;已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待遇尚未兑现的,按本方案执行。

2.本方案实施前,已缴纳社保资金尚未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征地项目,因原始征地资料缺失或多渠道提取的征地数据差距较大等情况导致无法认定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组织职能部门、村(社区)对农户被征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经农户、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作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依据。

3.被征耕地未确权的,由村(社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经农户、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计入其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4.在开展身份认定时,项目审批时间在征地时间之前的,以征地时间统计家庭在册人口,项目审批时间在征地时间之后的,以项目审批时间统计家庭在册人口。

5.征地时已满16周岁的在校生、监内服刑人员等暂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其被征地农民身份,建立台账管理,待符合条件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保待遇;征地时适龄已婚入的户籍未迁入人员,计入其婚入家庭在册人口(在原家庭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待遇的,须终止原享受的待遇)。

6.征地时不满16周岁、婚出(包括户籍未迁出)、重新获得对应耕地调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前死亡等类别的人员,不在保障范围。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2.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

3.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表

4.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附件1

 

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报:被征地农民填写《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附件2),经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社保经办机构等,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并向村(社区)反馈。

三、公示:村(社区)张榜公示初步认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须防止信息泄露)、征地项目、征地时间、被征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低保享受情况、就业状况等。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审确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乡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附件2

普安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

户主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性质

□农村
□城镇

户籍
地址

家庭在册人口数

是否就业

□是
□否

参加何种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是否领取
城乡低保

□是
□否

是否享受国有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

□是
□否

其他家庭在册人口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
性质

是否就业

参加何种基本养老保险

是否享受国有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

是否领取城乡
低保

备注(在校生、服刑、死亡等)

承包耕地面积

承包证
编号

征 地
次 数

被征耕地面 积

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

征地项目名称

征地时间

批准文号

项目业主单位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合计

村(社区)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户主)签名:年月日

说明:1.此表一式2份,乡镇(街道)、县人社局各一份;
2.备注栏填写在校生、死亡、监内服刑等情况。
















附件3

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参保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农村
□城镇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参加何种
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首次参保
时间

启领城乡居民养老金时间

征地项目名称

征地时间

家庭人均剩
余耕地比

申请享受
待遇类型

□
增发基础养老金

开始享
受年月

领取养老金银行卡
(社保卡)

申请月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元)

开户行

卡号

□
缴费补助

开始享
受年度

累计已享受
年数

企业职工领取缴费补助银行卡(社保卡)

申请年缴费
补助标准
(元)

开户行

卡号

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签章)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月日(签章)













附件4

 

普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参加何种养老保险

启领被征地农民待遇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变更前家庭人均
剩余耕地比

变更后家庭人均
剩余耕地比

变更前年缴费补助标准(元)

变更后年缴费补助标准(元)

变更前月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元)

变更后月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元)

申请变更时间

本人签字

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签章)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月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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