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案件报送单位: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供稿人:杨鑫
审稿人:温莉
检索主题词: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章某某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16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章某某涉嫌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事到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7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核实,章某某于2025年6月切实在普安县地瓜镇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一只。鉴于章某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猎获物死亡,且已将猎获物上交至贵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法律分析】章某某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之规定。
鉴于章某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猎获物死亡,且已将猎获物上交至贵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避免物种的灭绝,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温 莉
二审:吴尚勇
三审:王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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