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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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案件报送单位: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供稿人:黎朝星

审稿人:刘光旭

检索主题词: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李某某在普安县地瓜镇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9日普安县林业局移送李某某在普安县地瓜镇涉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事到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核实,李某某于2024年3月切实在普安县地瓜镇横山街上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鉴于李某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已主动将画眉鸟上交普安县林业局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2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处野生动物(1只画眉鸟)价值(¥5000.00)二倍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法律分析】李某某于2024年3月切实在普安县地瓜镇横山街上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

鉴于李某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已主动将画眉鸟上交普安县林业局放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2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处野生动物(1只画眉鸟)价值(¥5000.00)二倍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典型意义】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画眉鸟是违法行为。法律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售卖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莫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敬畏自然、尊重生命。


一审:刘光旭

二审:吴尚勇

三审:王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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