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安县税务局南湖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普税南分强催〔2025〕60号
普安县龙吟镇荫凉树砂石场(纳税人识别号:92522323MA6GWGBA2R):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普税南分通〔2025〕192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普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综合服务区窗口现场缴纳或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缴纳的方式缴清你公司所属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大写)贰拾捌万柒仟捌佰陆拾玖元贰角柒分(¥287,869.27)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曹丹
联系电话:18286941413
地址:普安县南湖街道南湖社区南山西路25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谭纯,曹丹(黔税征522323240008,黔税征522323190024。)
二O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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