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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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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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特困供养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省、州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公布。供养方式有机构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
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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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80岁至99岁老年人 |
为80岁至99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州政府制定明确。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委办字〔2014] 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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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100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贴,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州政府制定明确。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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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
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重点关爱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等。 |
民政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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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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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就医优待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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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
本省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本省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省来黔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体旅游部门、发改部门等 |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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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交通出行优待 |
本省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在黔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县交通运输部门、县发改部门 |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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