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15”典型案例公布
(第1期)
案例一:普安县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04月23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购物中心经营有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该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购物中心作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普安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07月31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经营有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省普安县某制酒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3月25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龙吟镇某制酒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普安县某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2024年10月31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普安县某大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已过有效期中药饮片,该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中药饮片的行为系销售劣药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药房作出没收经营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6.1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普安县陈某剪粉加工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普安县陈某剪粉加工店2024年10月09日生产的河粉经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加工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加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州辣子树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贵州辣子树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普安县江西坡镇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06月29日,普安县江西坡镇某有限公司在淘宝的商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有限公司作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地瓜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5月13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普安县地瓜镇某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已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该超市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超市作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贵州省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商品案
贵州省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定量包装商品“普安小香菇”经抽样检验净含量不合格,其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贵州某茶业有限公司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案
贵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广告中含有指该食品具有“提高抵抗力”的作用,该广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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