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府办发〔2024〕11号
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部门:
《普安县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安县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园企业(项目)管理,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突出培育园区主导产业,延长产业链条,提升承载能力,促进园区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黔西南州“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贵州省级开发区-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
第三条 县工科局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普安分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供电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履行好有关监管与服务工作。需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工科局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
(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
(四)实现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拉动就业、互利共赢;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七)入园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五条 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一)入园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优先引进茶叶精深加工、箱包、服饰、皮革、固废综合利用、石材等企业(项目),重点引入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能力强、经济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安全风险低的企业(项目),引入企业(项目)要注重园区产业链的强链、延链、补链。
(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与县工科局签订入园协议,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园区准入退出条件,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第六条 企业(项目)准入程序。
(一)项目洽谈。由投资人向企业(项目)招引单位和县投资促进中心提供投资人基本情况、投资意向等,企业(项目)招引单位和县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对投资人拟投资项目可行性及洽谈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其中,投资人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性质、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投资意向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分析(含财务分析),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用地需求,用电、用水、用气额度,选址意向,环境影响情况,要求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二)项目签约。企业(项目)招引单位根据初步达成的合作意向,拟定项目投资协议讨论稿,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重大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正式投资协议应当对项目开竣工期限、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准入基本条件、土地用途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三)项目审批。项目签约后,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用地手续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环境评价等法定程序,及时提供各项报批资料,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全程协助办理。
(四)项目建设。在投资人依法竞得项目用地或厂房使用权后,县投资促进中心协助投资人完善相关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限开工建设。
第七条 租赁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项目)的管理。
(一)入园企业向县工科局提出厂房租赁需求。
(二)县工科局根据企业生产需求、投资强度测算厂房租赁面积,安排厂房楼栋号。
(三)企业与县工科局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厂房楼栋号、使用面积和期限、租金标准、配套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租赁费用。
(一)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一层3元/㎡/月,其余楼层2元/㎡/月。针对经济贡献大、解决就业多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政策优惠,由县政府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二)租金支付方式:企业入驻前支付第一年租金,之后每年租金到期前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租金。
(三)租赁期限: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
第九条 租赁期限届满前,入园企业(项目)如需续租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县工科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自建标准厂房入园企业(项目)的管理。
(一)入园企业(项目)应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招、拍、挂、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入园企业(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并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
(三)入园企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标准厂房用途,确因企业发展需要调整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局研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入园企业(项目)严格履行入园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服从园区统一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依规生产。
(五)入园企业(项目)转让(出租)厂房、土地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入园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规划、环保、水保、取水、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七)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在园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搅拌混凝土、搭建板房等,不得损坏道路、绿化带及供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
(八)入园企业(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缴纳(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县工科局负责企业(项目)入园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退出情形。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程序履行退出机制: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建设,或超过合同约定投产期限6个月的;
(二)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改变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店、培训中心等非工业建筑的;
(三)项目土建部分竣工后,3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协议,或6个月内未投产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或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标准厂房租金超过6个月,或拒不缴纳行业规费、水费、电费、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等各项费用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七)违反环保政策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八)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九)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法定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的;
(十)存在对标准厂房占而不用,将厂房转租、分租,对批复土地占而不建等行为,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十一)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租赁期限届满前,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园区的,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县工科局,确保厂房主体与装修工程无人为故意损坏,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迁出。企业对租赁物的装修、添附等,园区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退出方式。
(一)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
(二)兼并转让。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区内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区内企业。园区内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仍应当履行原入园协议或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以与县工科局另行协商。
(三)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和企业协商无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入园协议或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实行强制退出。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企业(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县工科局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依据部门职能,将《整改通知书》送达约谈企业。
(二)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三)清退。由县工科局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方式,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下发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或协议到期,继续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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