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春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普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9号窗口普安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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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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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洪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普安县盘水镇营盘商贸区独栋6号 |
00002259 |
王兰 |
普安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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